馬英九上訴 須深論院際調解權

洩密案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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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表示一定上訴。 (中央社) 分享 facebook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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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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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一審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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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馬英九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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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很多人難以接受。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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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件的一、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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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認定馬英九確有洩密,只不過一審以總統有調解院際間爭執的權限,而阻卻了洩密的違法刑責。但二審法官不認為本案有所謂的院際爭議,自然就沒有阻卻違法可言,改判有罪。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洩密案有兩件。其中一○二年九月四日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的案件,一審和昨天的二審判決,都是以檢察官所提事證不足的理由,認定無罪。這部分至此,已告終結。 爭訟最激烈的是一○二年八月卅一日馬英九把偵查秘密、通訊監察秘密及告訴人柯建銘個人資料告知江宜樺、羅智強知悉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及洩漏監察通訊資料罪。很多人或許認為,馬英九在這一部分的案件上,既然被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無罪,就代表法院認為馬英九沒有犯洩密罪,但事實並非如此。一審法官在當時的判決中,就認定馬英九是因執行「總統」職務,而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資料,有保密義務,違反了,馬英九就犯洩密罪。法官的這個認定,和檢察官起訴的觀點一致。只不過,一審法官採用一個見解是,總統為國家元首也是憲法機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而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擁有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專屬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一審法官並認定,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的事,是司法與立法間之重大爭議,馬英九作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之責任,勢必依憲法之職責處理,當然就可阻卻洩密之違法刑責。而據此諭知馬英九無罪。每位法官、每個法庭獨立審判,各有各的見解。一審法官認定的司法與立法間之重大爭議,在二審法官眼中,並不是重大爭議。二審法官認定,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於一○二年八月卅一日向馬英九提出之「專案報告一」所載內容,及以口頭報告的事項,均無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五院相互間職權行使之爭執。法官也認為,馬英九聽聞後,也知悉這些都無關乎五院權限行使爭執,而且馬英九也未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所定「院際調解權」。最關鍵的是,二審法官認定,馬英九也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的事實。法官既然認為沒有所謂的院際爭議調解事實,就無所謂的總統專屬爭議處理權可阻卻洩密的違法刑責,因此,二審法官就是依據這個,認定馬英九犯洩密等罪,判處他四月徒刑。未來,這一案件,檢察官受限不得上訴,只有馬英九能上訴。馬英九可以就總統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所定「院際調解權」的這一部分深論,指謫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期待最高法院給予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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