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藏小孩 不利爭監護權

立法院昨天民法修正案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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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監護權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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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事項增列「善意父母」原則;如果父母打官司前或訴訟中藏小孩、拐帶小孩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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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認定對子女沒有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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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不利爭取監護權。
昨天修正條文是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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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裁判小孩監護權要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的注意事項。原來只有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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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第六款善意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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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及第二項增加家庭訪視範圍。
立委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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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官僅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就決定小孩監護權歸屬不夠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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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得囑託警察、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尤美女,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潘維剛等人指出,名人離婚官司中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爭奪女兒「梧桐妹」、于美人離婚官司、知名婦人李珍妮女兒父親是誰,當事人或多或少涉及利用媒體放話搶奪子女,傷害小孩心靈。
尤美女表示,有父母認為先搶先贏,先掌握與小孩相處機會,再提出繼續性原則,主張小孩應繼續留在原地點養育較佳,取得爭取監護權的有利條件。
吳宜臻指出,父母打離婚官司和爭監護權期間,法官為了公平起見,令小孩一星期跟父親住,一星期跟母親住,小孩每周背包包搬來搬去,被外國學者稱為「行動小孩」,對小孩傷害很大。
為了嚇阻類似事件重演,因此增加「善意父母原則」,規定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前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例如,在打官司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小孩所在等行為,會被認為不具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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