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刊登陳姓記者翻拍的自殺死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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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屬控告違反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審酌陳已付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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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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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認為蘋果日報刊登這則新聞未提醒民眾生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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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必要刊登死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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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罰金卅萬元。
智財法院認定陳姓記者與報社侵害著作權,並認為此新聞雖附防自殺專線電話,但內容看不出報導目的是為提醒民眾生命可貴;且每天發生自殺事件可能不只一件,社會大眾多知道一件他人辛酸故事,並不代表可彰顯民眾知的權利。
據查,蘋果日報陳姓記者二○○九年三月廿七日,在新北市立殯儀館採訪郭姓女子自殺新聞,翻拍取得郭女照片配合報導,內文指「新北市一名女子疑轉業壓力大,前天買木炭…在書房燒炭自殺」。
郭女的謝姓丈夫主張,妻子生前到照相館拍大頭照,妻子過世後,他繼承照片的著作權;他不滿蘋果報導妻子自殺新聞,且未經許可刊登她的照片,指控蘋果日報及陳姓記者侵害著作權,並提民事訴訟。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陳未經家屬同意擅自翻拍,蘋果日報刊登重製,也應該判罰,依違反著作權法判陳姓記者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蘋果日報判罰金八萬。民事部分,二審判陳與報社須賠廿萬。
此判決成為記者採訪新聞、翻拍照片被判刑的司法首例,但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刑度和罰金都太輕,提起上訴。
合議庭認為蘋果日報刊登死者照片,並非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依蘋果日報的發行量,一審所判罰金太輕,改判罰卅萬元;陳姓記者部分,審酌他無前科,且已依先前民事判決支付對方廿萬元和解金,宣告緩刑三年。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