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在暗巷性侵弱女子 經採唾液還是難逃重刑

黃男12年前在台中市火車站附近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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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女子「小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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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卻在2年前另涉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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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採他唾液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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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出他的DNA與被害人下體所採精子細胞DNA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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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從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7年6月,並施以強制治療。目前由二審審理中。判決書指出,黃男於94年4月6日凌晨,在台中火車站月台附近,見「小貞」獨自在月台處,先趨前搭訕,進而強拉被害人坐至月台所設椅子後,強行撫摸被害人身體,經被害人拒絕後,仍繼續撫摸被害人身體。被害人以如廁為由,趁機往台中火車站後站方向脫逃,黃嫌從後追,強行抱住「小貞」,因被害人哭喊,即恐嚇稱「再喊就打妳」,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再將被害人拉往附近暗巷施暴得逞。經被害人「小貞」報警,並由女警採下體檢體送驗。至104年2月間,黃嫌涉另案經警採集其唾液DNA建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發現其DNA型別與在被害人下體所採集精子細胞層DNA型別相符。法官審酌黃嫌有多項前科,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弱女子強制性交得逞,嚴重傷害被害人身心,惡性甚重,且犯後無悔意,因此從重判刑。黃男12年性侵害女子「小貞」,本以為逃過刑責,但他卻在兩年前另涉他案,警方採他唾液送驗,鑑定出他的DNA與被害人下體所採精子細胞DNA符合,法官從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7年6月,並施以強制治療。記者白錫鏗/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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