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監聽執行者 不會知道監錄內容

台灣監聽浮濫?律師湯偉祥認為監聽案件數計算基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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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極大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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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懷疑美國監聽案「真的這麼少?」台灣因詐騙案、賄選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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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監聽案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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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特殊性。法務部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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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著手研究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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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監聽更嚴謹。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湯偉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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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的犯罪率和毒品泛濫程度,他懷疑美國的監聽案數量不準確。他說,如果美國是以一件刑事案算一件監聽案,一件刑事案可以偵聽廿個人;若以這種標準指責台灣監聽浮濫,並不公平。
湯偉祥分析,詐騙集團猖獗,每逢選舉賄選傳言不斷,這兩種案子是台灣特有的犯罪類型,檢方實施監聽是必要的手段,一樁案件監聽十餘人,是常見的情形。
最高檢署檢察官兼書記官長洪泰文說,檢方是以人次為計算單位。例如一個人被監聽一期(卅天)算一次,准予續監兩次,則總共算三人次或三件。司法院則以人為計算單位,一人被監聽卅天或再續監兩次,皆算一件。因此,監聽同一個人三個月,在檢方算三件、在司法院算一件,差很多。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反駁監聽浮濫的說法。他說,從實務運作而言,不可能在每個地檢署都設立通訊監察中心,為了節省人力、物力,才在調查局、警政署刑事局各設一座通訊監察中心,分工監錄特定電信業者。他說,調查局和警政署僅是依監聽票指示掛線監聽的執行者,而且依規定不能知道監錄內容,監聽錄來的光碟必須交給要求監聽的單位或指揮監聽的檢察官。
陳明堂說,法務部將由政務次長吳陳鐶擔任研修小組召集人,邀請法律和通訊的專家和學者開會研商是否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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