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追訴權 懸案迎刃而解?

行政院會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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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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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劉邦友血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通過刑法與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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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針對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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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再有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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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代表像彭婉如、劉邦友等案面臨的追訴權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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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因此解套,但真能如此嗎?依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只要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但這是二○○六年七月生效,一九九六年的彭婉如案、劉邦友案,適用的是廿年時效規定。追訴面臨障礙,有時並非案發時證據蒐集不完全,而是以當時的科技能力,無從為精密檢測,致必須等待日後科學的進步,才足以釐清事實,最簡單的例子如DNA鑑定。故立法院若能通過修正案,彭、劉兩案似就不再受到追訴權時效之束縛。惟要適用新規定,必須以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為前提,則此兩案,似距今已過二十年,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即便修法通過,似也無用武之地。更重要的是,殺人罪於追訴權時效的解放,只是解決陳年舊案與懸案的第一步,若偵查機關未能時時利用新科技來關注此等案件,仍可能隨著時間流逝,而為人所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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