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不歸試院管 違反憲政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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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政務人員成為酬庸,有試委因此退席抗議。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他表達行政院立場,主張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的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主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確,將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列為考試院之獨立職權;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其法制事項由考試院訂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在實務上,公務員確有最狹義之對象,即「公務人員」即上述所稱之常任文官,而公務員為廣義之對象,包括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且及於約聘僱人員等;由於用語類似,導致功能權責被混淆或誤解。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排除「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仍包括「政務人員」及司法人員等。政務官對國家政府體制影響至鉅,足以影響廣大的事務官做決策,因此權力必須受制衡與約束,此乃權力制衡與分工合作之必要性。考試院對公務體系人員之保障與制約方可發揮一定功能。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因此,如果依行政院解釋公務人員為常任文官,將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嚴格區分,則對於歷年來監察權政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之憲政慣例運作形成破壞。而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通過在立法院待審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定義豈又將重新詮釋行政院如何處之?行政院擬以「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有其用意不言可喻為私心作祟,大大破壞法制,亦嚴重違反憲政秩序,應懸崖勒馬,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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