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1名檢舉人最近向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檢舉縣長候選人傅崐萁與徐榛蔚夫妻雙雙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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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競選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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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檢舉另一候選人蔡啟塔意圖使人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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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縣選委會監察小組審議認為兩案都未違法。
縣選委會總幹事蕭明甲昨天傍晚說明縣選委會監察小組針對兩起檢舉案的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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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傅崐萁及徐榛蔚的部分為: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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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對價關係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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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舉文未具體表明不正利益或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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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認檢舉有何憑信。
二、前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貫徹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搓圓仔湯」等弊端,單純共同為競選活動,不違背立法意旨保護目的。
三、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有選舉權,除非不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的積極資格及第26、27條消極資格的限制,人民均得自由參選,以保障參政權。
蕭明甲說,監察小組審議認定,傅崐萁及徐榛蔚並未違反選罷法,且為保障憲法賦予的參政權,選委會受理候選人登記並無違誤。
對於蔡啟塔的部分,審議結果認為: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他人不當選,傳播不實罪部分,由於檢舉人沒有具體提出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等資料,決定不予送花蓮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