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BVI等境外公司雖可在香港申請營業登記並註冊為「非香港公司」取得稅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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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能否符合境外公司所在地官方對稅務居民的認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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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待進一步規定公布。之前專欄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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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目前只有「中資控股」的境外公司才可以主動申請成為大陸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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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控股的境外公司要在大陸申請成為稅務居民目前仍無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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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台灣因PEM生效日期遲遲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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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已設立開曼、BVI等境外公司的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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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都把取得稅務居民身分的希望寄望於香港。 目前香港仍執行境外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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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針對來源於香港境內的營業所得課稅,目前香港公司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16.5%,沒有利息稅,也不課徵資本利得稅與股利所得稅,這些都是台商或其他外商都把香港當成資金調度中心的原因。台商所設立的境外公司想取得香港稅務居民,一般都會先想到香港設立營業地點,這時就必須按香港「公司條例」776條,在香港委任一位法定代表(必須為香港居民或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並將境外公司註冊為所謂的「非香港公司」,取得「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而商業登記證的號碼就是該境外公司在香港的稅籍編號。但境外公司取得香港稅籍編號,並不一定就代表該公司已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因為香港稅制是屬地主義,並不是先認定稅務居民身分後才課稅,即使在香港有取得稅籍編號,甚至都已經在香港有納稅,也還不一定就是香港稅務居民。想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要先瞭解根據香港與中國大陸、日本、韓國、越南及印尼等40個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安排為依據,如果香港居民想要享受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優惠,就必須先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證明其具有香港稅務居民身分。雖然香港稅務局規定只要是居住在香港的個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為了享受租稅優惠,都可以提出稅務居民身分證明書的申請,但實務中,因為國際間反避稅趨勢的發展,香港稅務局對香港稅務居民的審批也更為嚴格,香港稅務局會考慮包括該境外公司在香港有沒有真正的辦公室,還是只是虛擬地址罷了,或是董事、高管及員工是不是真的住在香港,還是偶爾入境香港而已;境外公司在香港是不是真的有實質業務經營活動及相對應的納稅,到底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地點又在哪裏?香港稅務局越來越不喜歡做trading的境外公司,因為只空有金流,對香港的就業或其他經濟活動貢獻不高,可以預見,香港稅務局對那些只是為了應付BVI、開曼等官方要求出具稅務居民證明的台商,要核發居民證明書只會越來越難。結論是,目前境外公司雖然還可以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並取得稅籍編號,但和能不能取得香港稅務局核發的稅務居民證明書沒有必然關係,最後還是要看境外公司在香港的實質營運程度,和開曼、BVI等境外公司官方對稅務居民定義的認定,才能進行最後確認。(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