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稱「高速」難證明 危險駕車處分撤銷

交通違規不再是警察說了算!
邱姓男大學生去年7月凌晨戴耳機騎機車返家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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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被警方鳴笛及廣播示意停車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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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停車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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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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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加開危險駕駛告發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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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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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中警員說他高速行駛「好像快撞到路邊房子」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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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官認為,視覺角度有疑義,以無法證明危險駕車行為,撤銷處分。
去年7月18日凌晨零時15分,邱男騎機車行經竹縣橫山鄉中豐路三段與新興街口時,闖紅燈直行,朝台三線關西方向騎去,橫山警分局警員發現,尾隨並鳴笛示意停車。
邱男未停車,仍繼續騎車,警車追了1.5公里他才停車受檢。當場警員開出闖紅燈罰單,並指邱男不聽警方鳴笛及廣播,高速逃逸過程「差點撞到路邊民宅」,對他多開一張危險駕車罰單。
由於危險駕車要受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安講習。邱男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邱表示,當時騎機車戴耳機聽音樂,所以沒聽到警車在後才未停車受檢,他坦承闖紅燈,但不認為有危險駕車。
處理警員出庭時指出,邱男一路高速行駛,轉彎時侵入對向車道,差點撞上民宅。「加速逃逸行為」具危險性,算危險駕駛。
法官認為,警員稱高速行駛,卻無法明確說明「速度」,另警員稱「快撞到路邊民宅」,是警員所見角度的觀察結果,事實是否如警員所說顯有疑義,無法證明邱有「危險方式駕車」,因此撤銷危險駕駛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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