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違法來台 最高罰2,500萬

陸委會記者室發言台。 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會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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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去年陸資違法投資上市公司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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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偷跑陸資卻只能處以最高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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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認為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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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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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訂第9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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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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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現行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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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陸委會經濟處長葉凱萍表示,日後也會授權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處以罰鍰。至於新修正後罰鍰金額的級距,是參照兩岸條例第86條,違法赴陸資金的金額,也是新台幣5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 據悉,本次提高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金額,是原於去年陸資違法透過永豐金證券化身外資買進大同公司股票。但外界也質疑,資本市場獲利龐大,罰鍰上限只提高到2,500萬元,恐不足以嚇阻陸資違法來台投資。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解釋,罰鍰金額要考慮通案適用性,此外,對於違法投資者也可要求其限期改正,也就是可以要求其「撤資」,而且若不限期改正者可以連續處罰。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補充說明,若違法所得利益超過2,500萬元,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二項,相關機關可以在超過額度內再做處罰,例如違法投資者有獲利1億元,就可以有1億元左右的裁罰額度。本次其他修法內容還包括配合《公司法》修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陸資已經許可投資,但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的罰緩上限也提高,修正後處以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現行陸資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是「無法可罰」,修法後規避檢查者得處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修法也增訂「微罪不舉」的規定,情節輕微者,得限期命令改善,改善完成者免處罰。根據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周主持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本次兩岸條例修正被歸類在「國家安全」的「最優先」法案;同屬「國家安全」類的「最優先」法案還包括台灣人領用大陸居住證恐限縮公民權;退離職公務員赴陸管制期間最短三年,退休高官或退將登陸參與政治活動管制15年。另外,經濟部提案修正營業秘密法,新增偵查「秘密保持令」制度,增訂「違反秘密保持令罪」,違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防止偵查中造成營業秘密二次洩漏,藉以保障高科技產業的營業秘密。 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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