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和解性行政契約」豈能語帶威脅?

內政部與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協商簽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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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強調若本周五中午前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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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撤免正、副主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黨產會為了認定婦聯會是否屬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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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擁有財產是否屬於不當黨產或不當取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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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於舉行二次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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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二度受邀提供專業意見。由於黨產會並無充分證據可證明婦聯會屬於國民黨附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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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法認定其財產屬於不當黨產或不當取得財產。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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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與內政部卻主觀認為婦聯會故意隱匿相關資料,加上部分民進黨籍立委施壓下,乃由內政部、黨產會與婦聯會「三方協議」簽訂「行政契約」,以代替相關處分的舉措。但因最關鍵的「違約條款」與婦聯會轉型後的新基金會董事政府方代表人選如何產生,存有歧見致尚未簽訂,內政部不僅屢屢放話要撤換理事長辜嚴倬雲,甚至還要撤銷其政治團體立案之議。內政部、黨產會屬於政府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當然不能逼迫人民簽訂行政契約,一旦人民不從,即語帶威脅!在此要提出的是,三方協議準備簽訂的「行政契約」,屬行政程序法第一三六條規定的和解性行政契約。由於是和解契約,必須是契約當事人雙方均各有讓步。據報導,在本契約中,婦聯會同意捐出總資產中的三一二億,作為政府從事公益之用,並將婦聯會由原政治性人民團體,所餘財產則捐贈予轉型後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但董事會部分成員(三分之一)中之政府指定人員,須為常任文官之公務員擔任,且政府今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勞軍捐等事項,亦不得藉故懲罰負責人。至於代表政府方之黨產會與內政部,其讓步內容不外乎同意婦聯會為締結本件行政契約所要求之「三一二億需作為政府從事公益之用」、「董事會部分成員(三分之一)中之政府指定人員,須為常任文官之公務員擔任」、「政府今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勞軍捐等事項」與「政府不得藉故懲罰負責人」,以代替有關的行政處分。正由於是「和解性行政契約」,因此必須雙方均同意讓步之內容才可能簽訂。如果仍有局部歧見,自應再努力協調與溝通,否則,根本不可能締結「和解性行政契約」。更何況「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合憲,監察院提請司法院釋憲中,在解釋未出爐前,最好還是不要「呷緊弄破碗」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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