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挨罰 法院撤單

杜姓男子騎車時因為天氣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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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左手放進外套口袋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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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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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定危險駕駛逕行舉發。 記者劉星君/翻攝 分享 facebook 杜姓男子與鄭姓女子因單手騎機車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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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警林園分局認定是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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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裁處一萬二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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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牌照三個月。兩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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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稱「天氣冷」、「逆光擋陽光」才單手騎車。高雄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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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手騎車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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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量當時路況、整體環境,還不足構成危險駕駛,都撤銷裁決書。杜男去年二月在林園鳳林三路單手騎機車一二○秒,杜稱天冷才將左手放進外套口袋取暖;鄭女則是去年四月騎車上雙園大橋,因「豔陽高照」用手遮,單手騎車一三七秒遭檢舉。林園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四十三條「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逕行舉發。 鄭女表示,她當時騎在慢車道,時速約卅公里,因陽光強度嚴重影響視線,為確保安全才用手遮陽光,沒有失控疑慮。她說,自己沒有競速、蛇行,也未任意變換車道,道交條例也未明定「使用單手駕駛慢車」違法。「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不應成為霸王條款,應以用路人正常狀態、無意識反射性動作綜合判斷單手駕車是否有危害。高市交通局主張,根據檢舉畫面,鄭女單手騎車一三七秒,雙園大橋全長二點八公里,推估鄭女車速七十公里以上,明顯高於限速五十公里。雄院認為,鄭女單手騎車時間雖長,仍保持行車平穩,即使有超速,總體觀察無法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未達到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程度。兩起判決,法官援引警政署對危險駕駛函釋意旨「『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宜與『在道路上蛇行』整體視之」作為危險駛的認定依據,該函釋也稱如果眼睛直視前方,並注意車前狀況、穩妥掌控車輛,難認單手騎車就會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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