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20歲、男需役畢是年齡歧視? 法院判免罰30萬

基隆地方法院2012年舉辦法官助理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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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規定「年滿2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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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須役畢或有免役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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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民眾投訴市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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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評議委員會以年齡歧視對法院開罰30萬元;基隆地院提出16項理由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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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上訴高等法院發回重審,地院行政庭判原處分撤銷,30萬元免罰。基隆地院表示,法官助理聘用期約4個月,具急迫短期性,受雇者得快速投入業務與久任職務有別,而役男服役長達1年,若錄取後因兵役不能上班,對法院司法業務、當事人及未錄取人權益都有損害,限定甄試資格不違反實質平等原則。而要求年滿20歲部分,考量法官助理職務須審查、分析法律問題、資料蒐集,較一般行政業務複雜,須有一定智識與生活經驗,與民法以滿20歲為個人智識通達之標準符合,無關年齡歧視。另根據基隆市第8屆第5次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評議委員會名冊,13名委員應有學者專家2人、原住民代表1人,但名冊僅有1名海洋大學諮商輔導組陳姓職員掛名「學者專家」,經查陳非就業歧視專家卻充作評議委員已違法,可見評議結果有重大瑕疵。對此,就業評議委員會反駁,簡章中「男需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屬於間接年齡歧視,而法院未說明職缺與該限定資格的關聯性及必要性,牴觸就業服務法。委員會舉例,男性考生有可能報考時仍在服役,但將在甄試錄取前退伍,以及雖然將服役,但入伍時間在甄試到工作期滿之後,已對男性造成就業歧視。基隆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發現簡章雖將「年滿20歲以上」列甄試門檻,但另有「大學法律系畢業」之學歷限制,一般大學畢業都超過20歲,且地院強調法官助理甄試資格是為了達成即時,以及穩定用人目的,認定未違反比例原則,屬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基隆地院官長許錫煒表示,因人事室沿用招聘簡章,有民眾投訴市長信箱,最後經高院發回重審,確定沒有違法,但考量社會觀感,現已將年滿20歲、男性役畢或持免役証明條件去除。基隆地方法院招聘法官助理,因簡章中「年滿20歲、男需役畢或持免役證明」,被認為有年齡歧視。記者曾健祐/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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