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難起訴定罪 刑法快補缺口

日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治安會報中要求各特種店不能販毒打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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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夜店門口發生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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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換掉地方警察局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嚴禁特種營業場所聚眾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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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警察強力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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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示修法。建議修法如下:一、增修刑法第二八三條第一項:聚眾鬥毆致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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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期徒刑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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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改為公訴罪;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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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加重因為聚眾鬥毆致死或重傷之行為,避免僅適用一般殺人或重傷罪責。 二、廢止刑法第一五○條之不合時宜判例:建請司法院研議廢止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廿八年上六二一判例,該判例認為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者「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林山田教授曾論述該見解顯已超出本罪構成要件的文義範圍,對本罪之適用造成不當之限制,且限制本罪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實施強暴脅迫之人,自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此,每個聚眾鬥毆都是為個人恩怨與私益,沒有妨害秩序之故意,永難起訴定罪,造成本法條成為刑法具文廢棄條款。三、增訂預備糾眾鬥毆犯,日本刑法有類似刑罰,惟我國刑法迄無相關規定,即使查獲攜帶棍棒、信號彈意圖鬥毆,因鬥毆「尚未發生」,離去後再度糾眾另闢地點鬥毆,癱瘓警力卻無法可罰。四、增訂糾眾鬥毆未達傷害者之處罰,日本刑法也有相關規定,我國則無,這也是糾眾鬥毆後,雙方不提傷害告訴,刑法完全無法處置的缺口。五、增訂威力妨害業務罪:以威力妨害他人之業務者,以及集團性暴行、脅迫或毀損器物者,日本刑法處三年以下懲役、科日幣五十/卅萬元以下罰金,我刑法也沒有;即使糾眾進入飲食店、霸占桌椅使人心生畏懼,亦難以法相繩。近年各地聚眾鬥毆多因前開法律限制,造成警力疲於奔命,逮捕後僅能約制。糾眾之人深知鬥毆互不提告則無刑法相繩,唯有前述立法或修正司法判例,讓員警有法律當後盾,勇於執法,方能平息這惡火,後續司法還得予以支持,方能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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