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領先全國 訂社工安全自治條例

美國有LISA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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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創全國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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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訂出保護社工出勤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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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工訪視有暴力危險個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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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得拒絕陪同;攻擊社工員除了民法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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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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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萬元。
中市社會局長王秀燕說:「台中領先全國對社工員做出具體保護措施!」已完成公聽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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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送議會,多數議員支持,可望年底上路。
率先提案的台中市議員張耀中說,中市社工從業員530人,編制內250人、民間有280人,但常因人手不足累積超量個案,須長期超時工作,還因暴露高度危險環境,身心受到極大壓力,立法保障有急迫性。
王秀燕表示,多數社工是女性,遇處理緊急事件得24小時、不分日夜拜訪案主,幫照顧或安置小孩,還要出庭應訊,部分加害人有精神疾病、暴力傾向,社工員常暴露危險中。
某位女社工說,曾遇案主情緒失控,通知警衛並安撫,卻遭捉狂大罵:「他媽的,你叫警察!」出手要打人;許多社工員也因協助被害人遭跟蹤、施暴等。
中市的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重點是社工訪視前,機關、團體必須提供案主資料;有侵害之虞對象,警察或相關機關須派員協助,不得拒絕;對社工恐嚇、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或妨害公務等攻擊或威脅,除民法判刑,視情節輕重可罰1至10萬元。
社工說:「期待條例順利通過!」以往請警察或村里長協助,偶會遭「在忙沒空」、「不想管人家家務事」等理由推拖,明確立法,可行文要求配合。
小辭典/LISA法案
LISA法案(麗莎法案)源起叫Lisa的社工,因不願透露被強制安置孩童案件的通報者資料,最後被殺害,此事促使美國政府重視社工職業安全,制訂相關法規,2001年在密西根州通過施行。
麗莎法案主要內容是威脅或侵犯社工安全者,列為犯罪行為,處以刑事責任;社工家訪需有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或員警陪同;政府或相關機構需對社工提供人身安全訓練,與中市自治條例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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