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旅遊觸法政府無解 立委連署訂「小旅行專章」

政府20年來大力推動農村、部落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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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國內外旅客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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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發展觀光條例」非旅行業者卻不能推組裝旅遊套裝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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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去年一度開放「丙種旅行社」,

漸進式排名

,卻引發旅行業者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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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預告鬆綁「乙種旅行社」,

主機代管

,資本額從300萬降為150萬元,最快下半年上路,對地方來說卻仍是窒礙難行。立委余宛如發起「特定地區小旅行合法納管」連署,修訂「發展觀光條例」新增「特定地區小旅行專章」,或由文化部、農委會或勞動部增訂專法。因地制宜由地方政府登記與管理,經營項目可包含交通、食宿。全台80處社區協會、生態旅遊工作室共同發起,短短一天已超過600人連署。 余宛如說,過去20年文化部社區營造、勞動部社區多元培力、農委會農村再造,投入大量資源,如今遍地開花的生態、農業小旅行。但這些旅行從刊登廣告、安排遊程、風味餐或接待住宿,都在觸法邊緣,只能以「體驗」為名規避法規,即使觀光局降低乙種旅行社門檻,對社區及青年返鄉卻仍是龐大門檻。以國內生態旅遊成功案例來看,墾管處與屏科大歷經十多年陪伴的社頂部落,如今已可不靠公部門自主營運,更帶動周邊社區生態旅遊,在墾丁旅遊衰退的情形下,逆勢留住觀光客。但即使如此,都仍只能採用「生態體驗」,就連刊登廣告也是觸法。野FUN生態實業公司總經理賴鵬智說,政府單位陪伴十多年訓練在地人經營農村旅遊,提升民宿、餐飲品質,如今輔導團隊抽身,各地農村、生態旅遊卻連交通接駁、導覽解說、餐飲住宿演等,都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只能坐等旅行社接團,「無法自行開拓,就是坐以待斃」。賴鵬智也說,無論是成立乙種或丙種旅行社,不僅資本額對社區是負擔,目前社區發展協會是非營利組織,理事長會改選,但若成立旅行社、成為股東制,也會降低社區參與度。若要所有社區旅遊都成立旅行社,豈不是「為了一瓶牛奶,養一頭牛?」屏東科技大學森林系教授陳美惠說,在地旅遊經過培植,會是旅行社的好夥伴,旅行社可合作、互補,但旅行社投入社區型旅遊也要考量商機,至今只有少量旅行社經營。她認為,在地旅遊不可能取代大眾旅遊業,盼能尋求共好方式納管。觀光局日前函釋地方政府,指地區導覽與解說不屬於旅行業專營範圍,觀光局副局長張錫聰也說,社區內農場、農莊等「屬於自己的產品」皆可經營,例如旅客預訂來採蔥、DIY成蔥油餅,都是合法的。但目前備受爭議的,是跨村落、跨部落等食宿經營,踩到旅行業相關法規,仍須地方創生與旅行業界溝通。●品保、安全誰來管?旅行業:付出成本有必要不過旅行業者認為,觀光局要怎麼調降乙種旅行社門檻都沒意見,但至少要盡到旅行業管理機制,加入公會及品保協會,並落實履約保障,建立規費機制,依法成立旅行社,行業才能互相運行。旅行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集人李奇嶽解釋,政府賦予旅行業責任,都是為了替消費者解決糾紛。他舉例,假設他回到澎湖老家,開一間地方創生工作室,辦理農村、漁村在地旅遊,收取住宿、機票、交通,三天兩夜收一萬,收完捲款潛逃,這在現實中都可能發生,但旅行社會有保險公司全額賠,品保基金還能繼續賠償。李奇嶽說,現在旅行社有履約保證機制、品保協會基金,行業糾紛有公會處理、消費糾紛有品保協會,「付出成本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安全」,就像若有文史工作室收了農村旅遊費用跑了怎麼辦?住宿、接駁車也都攸關消費者安全,都需要合法合規。此外,若農村旅遊更不能由地方政府認定,「地方代表、議員不會關說嗎?」對於立委盼相關單位訂定專章,農委會水保局長李鎮洋表示,農村旅遊本是發展觀光條例的一部分,不應由各部會立專法,目前都適用「體驗」等詞,若農村旅遊與旅行社合作,才會稱為「農村旅遊」,若能名正言順開大門、走大路,當然更好。立委余宛如將在5月3日召開公聽會,邀相關部會及業者討論。她指出,在日本,農村旅遊是日本農協(農會)成立旅行社,台灣是否可行,也能討論。重點是希望能讓農村旅行合法化,帶動地方創生,留住返鄉青年。各地部落旅遊、生態旅遊、農村旅遊等微旅行蓬勃發展。 圖/台東縣鹿野鄉永安社區總幹事廖中勳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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