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遊民母生活費 國一女下海賣身

莊女媒介國一女生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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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痛斥扭曲少女價值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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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她三年半徒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一名國一少女為支付住在遊民中心的母親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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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上莊姓女子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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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提供性交易、參加毒趴兩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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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雖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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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了母親只能咬牙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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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和男客性交易卻只拿到一萬多元。桃園地方法院痛斥莊女扭曲少女價值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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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防制例判她三年半徒刑,可上訴。少女供稱,當時媽媽住在遊民中心,需要錢支應生活費,透過朋友找上作酒店經紀的莊女,雙方以臉書聯絡。她被載去旅館才知要從事性交易,本來不願意而抗拒,卻遭莊女責罵,當下「感覺沒有其他選擇」,只好答應進房間,共做了三次,每次都要給莊女抽成一千元。 少女朋友說,兩人一起找莊女問工作時,對方提供兩種機會,一是性交易,一是參與毒趴。她被安排和少女一起住在中壢的套房期間,自己沒作性交易,是去參加毒趴,分到的錢比較少,但也要給莊女抽成。檢警調查,莊女(四十二歲)經營應召站、酒店經紀,招募女子從性交易、坐台,二○一六年八月至隔年四月媒介少女到新北、桃園的汽車旅館,以每次四千元到六千元不等價格和男客性交易;直到台北警方抓到被通緝的許姓藥頭,因許和莊女曾有情感糾紛,才向警方說出莊女媒介少女一事。莊女在法院審理時坦承,在中壢租套房給三名少女居住,並載她們到汽車旅館,但堅決否認有媒介性交易或提供毒品,辯稱只載她們去唱歌,在汽車旅館內做什麼事不清楚,就算她們私下有做傳播,自己也未因此獲利。法院審酌,莊女以少女經濟需求媒介和男客性交易並抽成,利用對方未滿十八歲心智、身體未健全,扭曲其價值觀,敗壞社會風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莊女三年半徒刑,併科罰金四萬元。根據少女及其友人證詞,雖可認定莊女曾媒介她們去參加毒趴,但無人知道咖啡包成分,也未扣得實體咖啡包,無法確認是否具有毒品成分,檢方起訴莊女引誘未成年人施用第四級毒品罪部分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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