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橫山鄉民代表羅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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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去年底投票前向鄉民以每票2000元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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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訴訟。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羅朝洋涉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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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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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朝洋參與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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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竹縣橫山鄉鄉民代表第二選區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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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尋求連任,在同年10月18日上午7時許,騎乘機車到一名羅姓村民家中,詢問對方家中共有幾票,羅姓村民回答有7票,羅朝洋隨後將新台幣1萬4000元交給對方,代表每票2000元,並約定在投票時支持。 判決書表示,羅朝洋離去後,羅姓村民把6000元留存,把剩餘8000元分別轉交另2名親友,再轉交給其他親友,以支持羅朝洋。羅朝洋的訴訟代理人在審理時,否認羅朝洋有拿1萬4000元給羅姓村民,並聲稱偵查中的證人證述都說是羅姓村民自己的錢,並非是羅朝洋的錢。法官認為,羅朝洋的訴訟代理人,雖曾於準備程序到場提出異議,但都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因此,認定羅朝洋違反選罷法,日前判決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