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借邀女車內躲雨 竟載回家性侵被判3年6月

林姓男子被控去年5月間駕車搭載兒子行經台南市四草大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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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女被害人在橋下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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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邀請她進入車內躲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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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將兒子送回林母親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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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返回住處和她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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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依林違反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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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判決說,林去年5月5日下午3點多駕車搭載兒子,經過安平區四草大橋,恰巧女被害人和她友人在躲雨,林邀請2人進入車內避雨,下午5點多她的友人先行離去,女被害人表示要到高雄與友人聚會。林表示他也要到高雄,可順道載她前往,她搭乘林轎車輛返回林在台南市住處。 林先將兒子送往母親住處,林晚上7點多返回住處後,和她在客廳聊天,詢問是否願意交往被拒絕後,強行擁抱、親吻脖子。她將林推開後,林又以邀請參觀房間為由,拉她到二樓房間後關門性侵得逞,女被害人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法辦、起訴。林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供稱兩人合意性交,他沒有強迫對方。法官調查,女被害人於當晚上9點多,以通訊軟體告知友人「我被他硬上」、「他說要去高雄辦事是騙我的」、「我努力掙扎了也哭說不要不要」。她的友人也出庭證稱,曾收到相關內容。法官認為,女被害人被問及案發過程時,有全身發抖無法回答,和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在回想遭性侵害細節時,都有排斥、痛苦等明顯不適情緒反應狀況相同,認為她的供稱可信,依法判處林有罪。林姓男子被控駕車經過四草大橋,見女被害人在橋下躲雨,林邀請她進入車內躲雨後,搭載回林住處涉嫌性侵,台南地院依林違反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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