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案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8條,
,要將民國86年6月30日以前,
,屬公共工程拆遷基地未完成讓售土地,
,得依照遷建基地範圍內土地讓售計價方式辦理。如果這項修法完成三讀,
,在台北市大安區及信義區中,
,將有143筆共計6131平方公尺土地,
,拆遷戶可以用市價七分之一價格取得台北市精華土地,
,國庫短收超過113億。
五分埔漏列拆遷戶今天刊登廣告,
,批評國有財產法第58條在立法院被卡案,
,請馬英九總統主持公道。立法院財委會召委賴士葆表示,這個案子,財政部沒有列為優先法案,立法院這個會期,財委會光是處理財政健全方案、防囤房法案以及治水預算就已經沒有時間。
有立委說,這個法案是為特定人士量身訂作。在台北市五分埔段及坡心段的公共工程拆遷戶,所使用的土地分為市有地及國有地,當初台北市府以專案方式用公告現值出售市有地,財政部是用市價出售國有地,形成兩種價格。
據了解,為了讓拆遷戶都能以公告現值取得土地,現在有都更業者找上某台北市立委,向財政部遊說修法,要求財政部修改國有財產法第58條,好讓這幾個地段拆遷戶,能用公告現值購買國有地,卻會讓國庫大失血113億。
依照財政部估算,相關土地在五分埔段共有25筆面積651平方公尺,如果用民國103年度的公告現值計算,合計為1億7800萬元,推估市價約為16億4200萬元,差距高達9.2倍。
至於在坡心段,相關土地118筆面積共5480平方公尺,用103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合計17億3300萬元,推估市價高達116億2900萬元,兩者間有6.7倍的差距。
立委擔憂,如果依照財政部版本完成修法,在這兩個地段中已經用市價購買國有地的拆遷戶,恐怕也會要求財政補依照公告現值退回差價,共計約4024萬,更何況如果讓個案變成通案,以後全國類似的案件恐怕會沒完沒了。,
「台灣農產品有賣點,
,不用怕開放」,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
,台灣農業一定要有市場,
,才能走出去;包括積極發展觀光休閒、在地特色等「高附加價值」農業,
,未來才能因應自由貿易市場開放,
,在國際上談TPP、FTA時,
,不用再「縮」起來,擔心農業只有「挨打」的份。
陳保基表示,大陸可說是台灣最大的市場,從ECFA早收清單、大陸讓利台灣十八項農產品,但台灣還有許多有競爭力的農產品及加工品,若想要擴大國際市場,不能一味要求對方讓利,台灣卻「關起門來」什麼都不讓,如此一來,台灣農產品只能「原地踏步」,不可能「走出去」。
陳保基說,在自由市場浪潮下,台灣農業結構勢必要「轉型」,他舉例,台灣鳳梨酥受陸客歡迎,怎麼不加緊腳步、活化國內休耕地,和農民契作種鳳梨,製作各式鳳梨加工品,賦予「MIT品牌」加值?
他認為,台灣農業必須用更積極的態度去拓展通路、打入自由貿易市場,而非害怕會淪為「輸家」。
農委會國際處處長張淑賢表示,現在仍未進入談判,不會將談判底線提前說出,「但台灣若維持現狀,不可能增加出口,或換到對我們有利的品項」,多給農委會一些談判空間,且最後仍由國會監督,「農民可以放心,權益絕對不會被犧牲」。
但是不具名農業學者指出,水果替代性極高,未來若開放大陸蘋果、農產品來台,衝擊的並非只有蘋果;像大陸盛產梨子,若開放進口,台灣高價水果皆會受到衝擊,民眾可能改買低價水果省荷包,所以農政單位一定要好好把關,守住底線。,
市議員張瑞山接獲民眾檢舉表示,
,永和區秀朗國小地下停車場、民權社區地下停車場、福和國中地下停車場等3個停車場的月租費,
,3月初無預警從3500元調漲至4千元,
,民眾抱怨荷包失血。
張瑞山表示,
,依委外停車場業者與市府交通局所訂立的合約規範中已清楚載明,
,業者要調整價格得通報交通局核准,
,私下調漲就是違約,
,交通局應該立即依法開罰,嚴重者甚至可主動解約。
張瑞山說,停車費3月初調漲至今,交通局不僅未落實不定期抽查工作,也未見到各項裁罰調漲措施,還因此讓周遭停車場「被迫」跟著調漲,讓民眾任由停車場業者宰割。
交通局長趙紹廉表示,經查證業者尚未向主管機關交通局核定停車費調漲,會請業者依合約規定來補申請;要先確認合約內容後,才能決定裁罰金額。,
台中市余姓女大學生去年到男友就讀的大學陪男友上課、旁聽,
,在教室玩手機被制止,
,余女不理會,
,還拿起飲料杯往王姓女教授身上砸,
,並稱「什麼爛學校、爛助教、爛老師」,
,檢方上個月依公然侮辱罪將她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
,余姓女學生向王道歉,
,王撤回告訴,
,法官今天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偵查期間余姓女大學生(20歲)否認公然侮辱犯行,
,辯稱她上課時,僅是拿手機起來看時間,至於有無玩手機,因為時間已久,她已忘記了。
余女又辯稱,王姓女教授向她表示不能拿手機,她認為自己做錯了,低頭不語;但王姓老師竟說「妳啞吧哦」,並對她的男友表示「交這種女朋友,會害你一輩子。」她覺得名譽受損,很難過,才會發洩自己的情緒,將小瓶的飲料丟到地板,即離開教室。
不過助教「小姿」、廖姓及潘姓學生等人,都證稱余女拿飲料杯往王姓女教授身上砸,並辱罵稱「什麼爛學校、爛老師,誰要修這種課」;檢察官認為證人不至於甘冒偽證罪風險而為不實陳述,認定余女所辯為卸責之詞,將她起訴。
事後該校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考量余女為外校生,該校無懲處權責,建議將調查資料函送余女就讀的學校處理,而該校蔡姓學生帶人入教室未善盡規勸之責,妨害課堂情節重大,記小過一支處分,並請導師輔導。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請該院調解委員會為雙方進行調解,由余姓女學生向王姓女教授道歉,雙方調解成立,王撤回告訴,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