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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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得自行錄音、錄影「反蒐證」?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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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去年九月發出一張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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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個資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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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警察可主張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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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民眾反蒐證。她要求法務部撤回此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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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則承諾在十天內完成檢討。
吳宜臻昨天舉行記者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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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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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代表政府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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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務部卻又認為員警是一般人,適用個資法範圍,顯然是兩套標準;若警察執法過當,人民又不能反蒐證以自保,「難道我們要倒退回警察國家?」
吳宜臻說,函文寫「民眾如未獲同意擅自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得視情節加以制止,如涉有妨害公務罪嫌者,並得依法究辦」。但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施強暴脅迫」,民眾錄音錄影怎會構成「施強暴脅迫」?
警政署督察室組長黃國珍表示,法務部函釋本意應是秉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民眾在派出所做筆錄時錄音、錄影,但卻有基層員警誤解,擴大引用到室外的交通稽查等;他為此公文造成紛擾表示歉意。他指出,若民眾在公開場合未涉及妨害公務,或對執勤員警暴力相向,不會拒絕民眾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