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高中生前年向賴姓男子借用進口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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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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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發生車禍撞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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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簽下承諾書同意賠償一百廿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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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父以承諾書未獲家長同意為由拒賠。賴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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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敗訴,不過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賴的轎車確有受損,昨天改判吳姓父女應連帶賠償賴男十七萬元,全案定讞。
吳女曾在台北市一處社區游泳池擔任救生員,結識賴姓男子,雙方透過臉書交換訊息,賴男前年九月間見吳女在臉書徵助理,他打算幫胞妹安排,便去游泳池找對方商談。
賴男指出,吳女向他出示照片家中有豪宅及跑車,讓他以為吳女身價不凡,雙方聊到創業與大陸的通路事宜,吳女表示有管道可以幫忙,他信以為真。
賴男說,兩人當天中午一起吃飯後,吳女向賴借用他駕駛的進口轎車試駕,結果不慎在新北市中和區秀朗橋發生車禍,撞爛車頭。但吳女反駁,賴男開車載她,途中賴問她要不要試開?她才剛開,就發生車禍。
肇事後,吳女簽下承諾書,同意賠償賴一百廿三萬多元,因遲遲未給錢,賴提告求償,一審法院認為吳女未成年屬限制行為人,簽下承諾書和借車都未獲家長同意,判決賴敗訴,吳姓父女免賠。
賴不服上訴,高院審理後,雖然也認定吳女簽具的承諾書無效,不過她駕車撞毀對方轎車,確實造成賴的損失,因吳女當時未成年,所以判決她及父親應連帶賠償十七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