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與江宜樺似乎尚未警覺:他們的政府團隊正在不斷限縮言論與新聞自由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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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縮到已明顯有威權復辟的跡象。
看看這幾個月的紀錄:第一項限縮是NCC主管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二項限縮是法務部、內政部與國防部會銜提出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第三項限縮是NCC主管的「電信法」修正草案;以及另一項被迫喊停的限縮:經濟部智財局原本決定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為什麼有那麼多不同機關在這麼短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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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分別提出那麼多限縮性法案?這是不約而同的個別作為?還是有計畫的集體作為?馬英九與江宜樺難道不知:即使祇是其中任何一項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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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以讓言論與新聞自由大幅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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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遑論那麼多項限縮?
「電信法」與「國安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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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都是想管制網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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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管制網路的表意自由。但「國安法」以鼓勵檢舉手段企圖防制境外勢力滲透,卻讓時光倒流回到保密防諜時代;「電信法」以「公序良俗」之名限制網路言論,更彷彿戒嚴幽靈復活。
但這些法案的主管機關有這樣的反省嗎?沒有。以NCC為例,依「電信法」修正內容,以後祇要主管機關「認定」網路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可通知電信業者,而業者有「義務」應「配合」停止網路使用或移除內容。
換句話說,政府祇要根據主觀認定,不需經過法律程序裁判,即可要求電信業者關閉網站或刪除網路內容,就像戒嚴時期政府可以任意查封媒體與查扣書刊一樣。但對這種濫權行為,NCC卻辯稱「並非侵害新聞自由」,如此自欺欺人,其誰能信?
況且,所謂「違反公序良俗」乃是既抽象又模糊的不確定事由,政府機關若據此而恣意認定是否違法,網路言論豈非動輒得咎?行政權又豈非膨脹到完全不受節制?法治國家有此法律,簡直不可思議。
NCC擴權濫權的另一例證是「反媒體壟斷法」。即使撇開有關媒體集中化管制的條文不論,但NCC憑什麼有權可以強制規定媒體必須設置獨立編審制度、訂定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規範、簽訂編輯室公約以及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這些制度、規範或公約,即使是媒體應為當為之事,但卻無一不屬於媒體內部自主事務,干NCC何事?NCC又憑什麼可以對不作為媒體擁有罰鍰、警告與限期改正之權?連戒嚴時期的警總也不敢濫權至此。
另外,NCC並非平面媒體主管機關,但「反壟斷法」卻將平面與廣電媒體一體納入管制範圍,這不僅是濫權,更是違法。至於對所謂的「媒體近用更正答辯」的規範,NCC雖以「並未另定行政干預或裁罰措施」的理由,辯稱並未擴權,但既然如此,又何勞NCC多管閒事?豈不暴露NCC無事不想插手管制的心態?又豈不證明NCC是以反壟斷之名在遂行管制之實?
有人形容「反壟斷法」是「出版法」借屍還魂,但「反壟斷法」的管制包山包海,比「出版法」管得更多更細也更嚴,與其說它是借屍還魂,倒不如形容它是行政怪獸;但為了防制媒體怪獸,最後卻養出了一隻行政怪獸,值得嗎?
那些反「電信法」與「國安法」的人,為什麼看不見「反媒體壟斷法」的潛藏危機?若「電信法」侵犯表意自由,「反壟斷法」豈不猶有過之?行政權濫權擴權至此,難道不該有人高喊「你好大,我好怕」?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