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上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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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我國立法者採用加值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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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為避免營業稅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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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影響市場競爭的要素。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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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制允許營業人將進項與銷項稅額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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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加實務上營業人樂於使用並正確開立發票的誘因。蓋因營業人銷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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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中間存有短漏開立發票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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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所短漏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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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手營業人因未能取得記載完整稅額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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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完全扣抵自己的銷項,勢必為此支付所短漏的稅款。稅捐機關同時亦可藉此查核、相互勾稽,防止逃漏營業稅的發生。理論看似完美,實情卻非如此。實際上,我國加值營業稅的立法與執行漏洞不少。
首先,加值營業稅能全面有效運轉的前提,在於所有營業與營業人,原則上均應開立發票,減少免稅例外或不開立發票營業人的規定,蓋倘若有些營業免稅或營業人無庸開立發票,不僅結果上將產生有些消費無庸課稅,有些消費卻須課稅的不公平,稽徵實務也將產生執行的困擾與漏洞。以我國為例,光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即設總數達三十餘款以上免徵營業稅的銷售。除此之外,包括執行業務免營業稅,金融與保險業者的營業稅,因採銷售總額計算,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同樣降低業者取得統一發票的動機。過多的免稅或差別立法,勢必影響加值營業稅本欲藉由業者開立發票,發揮相互勾稽、相互牽制的功能。
我國加值營業稅,法制上最大漏洞,當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准許特定營業人免開立發票的規定。實務上,包括所謂小規模營業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甚至包括醫院、公用事業等在內的諸多行業,不論營業額與實際規模大小,依規定均可免用統一發票。吾人雖能理解,若真是「小規模」營業人,在過去科技不甚發達年代,讓其免去開立發票的沈重負擔,或還有些道理(至今是否仍有適用,甚為可疑)。這個法制大漏洞,顯然提高不肖營業人「偷雞摸狗」的誘因,亦即營業人先以符合免開用發票的資格送件,待通過審核取得免用憑證後,縱使實際營業早已不符要件,除倚賴檢舉外,實務上甚少因機關主動查核,或業者自行申報,因而改用統一發票的實例。遑論台灣各地夜市、路邊攤盛行,多少營業與消費未曾上稅,最稀奇的是,這個國家與多數民眾也早就對此「大規模逃漏」營業稅行為「見怪不怪」,還大力推廣此等文化!
最後,不少營業人做事潦草與便宜行事心態,導致開立發票之進銷項無法確實勾稽,衍生出徵納雙方不少的爭議。由於加值營業稅要能確實發揮功能,繫諸於統一發票的正確開立與取得,從而,應只有營業人取得記載確實的發票,才能准其作為進項與銷項稅額扣抵,應屬當然。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