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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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在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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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抬高交易金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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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全民電通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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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柯6個月徒刑;但高院審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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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向全民電通借款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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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全民電通投資隆元公司是由柯代付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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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為債務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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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電通未受損,改判柯建銘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1997年間,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的柯建銘持他人開立的1200萬元支票,向張姓友人周轉現金;張姓友人未經全民電通同意,將全民開發籌備處的現金轉借給柯建銘。張將支票繳回全民電通,但後來又由柯取回。
一審法院判決指出,全民電通籌組失敗,公司轉向柯建銘索討現金,柯找隆元公司負責人王俊文協助,以全民電通名義買下隆元股票;柯明知買股金額僅2千萬元,卻要求隆元公司虛偽製作不實傳票,登載買入價錢為3200萬元,藉此沖銷挪用的1200萬元現金,導致全民電通損失。
但高院審理認為,全民電通工作會議通過投資隆元3200萬元案,且已付1200萬元,這1200萬元正是柯建銘支付;雖然柯建銘最後取回經背書的1200萬元支票,但仍負擔全民電通投資隆元的投資款,此為債務形式的轉換,全民電通實質上並未受有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