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懷別人的種 反控夫教唆墮胎

武姓越南新娘結婚十年始終不孕,結婚喜餅,反而偷情懷孕被林姓丈夫抓包,好吃點心,求丈夫同意人工流產;林為家庭合諧,冷凍食品,勉為其難答應,便宜租車,沒想到武女繼續外遇。林忍無可忍,喜餅推薦,向法院訴請離婚;武女不滿,竟反控丈夫教唆墮胎。
台北地檢署調查,懷孕婦女擔心生產影響家庭,經配偶同意施行人工流產,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武女的控訴是基於報復,讓自己也成為墮胎罪被告,但未構成犯罪要件,將兩人都處分不起訴。
至於離婚官司,一審判決林姓男子勝訴;武女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武女一再外遇,又不願和丈夫離婚,偷情還控告丈夫教唆墮胎,連辦案人員都說有夠扯。
據調查,武女十年前嫁給台灣林姓工人,林患有糖尿病,始終無法讓妻子懷孕;雖然做過兩次人工受孕,也前往越南尋求偏方,仍沒懷孕。
二○一○年武女結識另名越南籍外勞,互有好感,經常半夜打電話、傳簡訊示愛。去年三月,武女不滿丈夫調查她的交友對象,離家出走與小三同居;一個月後突然返家,告知林「我懷孕六周了,是你的骨肉」。
武女還編出一套謊言,說因為家裡經濟情況不好,希望丈夫同意拿掉孩子。林認為兩人很久未行房,加上患有糖尿病,難以讓妻子受孕,追問才知「孩子是別人的」;但仍在武女苦苦哀求下,同意簽名讓她人工流產。
未料,武女事後仍與小三同居,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林決定訴請離婚。武女為了報復,也控告丈夫教唆墮胎。刑法墮胎罪規定,可處一年以下、七年以上徒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可處六月以下徒刑。
檢方調查,林是在武女央求下,才以配偶身分簽名同意人工流產,用意是希望保存婚姻關係,未觸犯教唆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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