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廠弊案判9年 張榮味:再上訴

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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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賄1千萬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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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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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及更一審以證人證詞矛盾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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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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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昨天更三審認定,張收賄證據明確,判處刑9年,全案仍可上訴。
張榮味昨天未回應此事,但張的女兒也是立委張嘉郡則說,這樣的判決很讓人訝異,在沒有任何證據及證人,甚至也沒有金錢往來之下,子虛烏有就被判有罪,實令人質疑,他們一定會再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91年間,雲林縣政府斥資33億元興建林內鄉焚化廠,工程採BOT方式進行,達和公司為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被控透過徐姓土地業者向張榮味行賄1千萬元;張透過呂姓男子拿錢,匯入呂在美國的帳戶再洗錢,張則洩漏底價及承諾協助達和通過環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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