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陳先生因售屋小姐允諾要幫忙全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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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簽下585萬元的預售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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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對方卻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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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幫他辦理全額貸款。他消費者氣得向消保官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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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存了一輩子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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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買屋卻搞得一肚子火!」
台南市消保官傅然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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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的口頭允諾也是契約的一部分,若消費者舉證,經查證屬實成功,依據民法,業者已涉及債務不履行,消費者可主張解約、或要業者承擔損害賠償的部分。
陳先生昨向消保官投訴,自己平日與妻子倆省吃儉用存錢,為趕在孩子上小學前購房。夫妻倆今年終於在永康區找到心目中的預售屋,但因預算有限、本想打退堂鼓,售屋小姐卻允諾,會幫他向銀行辦理全額585萬元的貸款,於是他付了10萬元訂金、簽下合約。
之後,售屋小姐來電說,依照他們的經濟能力,僅能貸到500萬元,其餘的85萬元可能要自行吸收,或辦理信用貸款。但陳先生因考慮到無法負擔每月高達3萬元的信用貸款利息,便想解約,卻被對方以合約已過「審閱期」,拒絕解約與退還訂金。
傅然煇說,依照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業者需在合約上註明期限,並主動告知至少5日的審閱期。消費者也有權將合約帶走、不用盲目作決定,因此,若業者違反規定,便不構成契約。
他說,去年至今年9月止,房屋買賣糾紛高達125起,光是預售屋糾紛就有15件,民眾購買預售屋時,一定要先看清楚合約,並請業者將口頭允諾以白紙黑字寫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