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陳姓女子與國中同學蘇姓男子相識超過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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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決定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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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辦完喜宴又到長灘島度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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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女方以要寫論文為由拒絕登記。蘇男氣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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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百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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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判陳女須賠償五十四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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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八萬為精神賠償。陳、蘇兩人於前年十月訂婚,去年一月舉辦婚宴。事後蘇男打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陳女竟要求,得先簽「離婚協議書」,才願意登記。蘇男向法院表示,喜宴後兩人到長灘島度蜜月,回台多次詢問她何時能登記,陳女都以需要至少一年時間完成學位論文,無心經營婚姻等理由推拖;蘇男聞後心痛不已,認為對方視婚約為兒戲,根本騙局一場,憤而提告。蘇男依婚紗、喜宴、婚攝,以及蜜月旅費等花費五十八萬元;另外,悔婚讓他遭受親友、同事異樣眼光,承受心理創傷,要求精神撫慰金五十萬元,合計向陳女求償一百零八萬元。陳女辯稱,蘇男多次向她求婚,她都婉拒,後來男方口頭承諾「只要結婚,任何事都會答應」,才被打動,但心裡仍對婚姻非常懼怕,婚前就提出「離婚協議書先寫好」、「登記結婚無限期」條件二擇一,對方應允。陳女向法官說,結婚讓她所受痛苦遠超過對方,加上貞潔無法恢復,甚至無法靜下心就學,被迫暫時休學一年,認為蘇男提出五十萬精神撫慰金過當。法官依兩方家長對話,發現男方未同意結婚登記無限期,也沒有簽署離婚協議書,認定女方一開始就無結婚登記之意,判她賠蘇男五十四萬餘元、其中八萬元是精神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