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所高職郭姓和楊姓學生去年初因細故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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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亂中打斷勸架的張姓女同學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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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事後與楊以1萬8千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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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郭提告求償醫療、醫美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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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他應賠償被害人10萬3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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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確定。
台北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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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楊姓少年及張姓少女是餐飲科同班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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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2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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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楊因細故在教室走廊發生口角,進而互毆,同學們見狀上前勸架,可是拳頭不長眼,張姓少女在混亂中被打斷鼻骨,經送醫治療,初步醫療費用花費1萬1千8百多元。
張姓少女5天後,接受鼻骨骨折復位等手術,醫美費用共9萬元,她不甘無辜受害,憤而提出刑事、民事告訴,刑事部分,法院裁定郭、楊各訓誡處分,民事部分,張姓少女經士林地方法院調解,去年底與楊姓少年以1萬8千元達成和解。
但郭姓少年未與被害人和解,經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審理後,今年3月間判處郭應賠償張姓少女醫療、醫美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10萬3千8百多元,他不服判決,上訴台北地院,郭認為,此事他與楊應各負一半責任,張既已免除楊的賠償責任,他應該也只須賠償一半才對。
不過法官指出,依民法276條規定,債權人免除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的債務時,若沒表示要消滅全部債務,扣除這名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後,其他債務人不能免除責任,所以張姓少女雖與楊和解,但郭仍須負賠償責任,因此扣除楊支付的1萬8千元後,郭應賠被害人10萬3千8百多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