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最近提出公辦都更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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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全程型、民辦轉公辦的半程型、諮詢輔導型及政府代拆型等四類。似乎過去面臨都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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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只要透過公辦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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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可迎刃而解?特別只要都更公辦或委託政府就可以正當執行代拆任務?引起各方爭議。究竟未來都更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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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探討。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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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釐清何謂公辦都更?是政府要扮演開發商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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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主導規畫設計、產權整合、權益分配、財務管理、審議招商、拆除興建、完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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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物業管理的所有過程嗎?政府能否勝任?若只是主導其中關鍵的產權整合與權益分配,其他採委託方式辦理,也可能涉及政府既是協商者也是審議仲裁者的角色衝突。換言之,都更程序複雜且漫長,又涉及私人財產權爭議,公辦都更工作內容仍需審慎釐清。其次,釐清公辦都更是否更為公平、效率?當前民辦都更的困境與成效,是否公辦即可突破?固然政府可能較民間業者具公信力,但公務人員缺乏誘因機制的無效率與市場實務掌握並不如民間,若能選擇具公信力口碑的優良業者實施都更,都更未必公辦優於民辦。第三,公辦都更是否較能發揮公共利益及都更規模?都更公共利益的要求主要來自政府提供容積獎勵的回饋機制,屬於政府審議事項,這與公辦或是民辦無關;至於都更規模的大小,涉及都更地主的協商整合意願,也未必與公辦或民辦有關。第四,遇到少數的不同意戶,是否可以因為公辦或民辦的差異,政府或民間執行拆除的標準與正當性而有所差異?在文林苑事件後,我體會到嚴謹公正的「協商機制」,落實權益分配的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應是問題的關鍵。遇到不同意戶,先深入了解其原因與需求,提出多種替選方案,透過公正專業人士的協商平台,進行多次協商並記錄此透明公開過程,最後送請都更審議會仲裁,確保各方權益都要受到基本保障,並可受社會公評。經過嚴謹完備的實質與程序檢驗無爭議後,才適合審慎執行拆除。換言之,不可因為公辦或民辦轉為公辦,甚至政府代拆,極為少數不同意戶的拆除就有正當性,惟有透過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檢驗,才能減少爭議。在此並非要否定公辦都更的積極作為,而是提醒公辦都更也有相當困境,過於強調都更公辦的可行性,似乎過於樂觀。反之,民辦都更除建商作為實施者都更外,還包括地主自力更新、專業者或營造商作為代理實施者、NGO作為實施者都更等方式,都未必不如公辦都更模式,當然公私合辦都更也未嘗不可。都市更新涉及私人財產權及其價值觀,應提供「多元都更」模式,以滿足不同地主的多元價值的選擇,包括公、私多元的實施者、不同面積大小的多元都更規模、拆除與整建和維護的多元都更方式組合等,如此才可能讓都更全面啟動,遍地開花結果。公辦都更不要只成為理想的口號,能夠實踐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