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騎機車和公車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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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處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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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咬定許姓公車司機貿然切換車道肇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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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索賠一百六十一萬餘元。雖然附近路口的監視鏡頭沒拍到車禍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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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據畫面中的綠燈秒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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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公車綠燈直行、張婦紅燈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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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張婦敗訴。
這件車禍發生在二○一一年五月廿一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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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雙方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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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也無法判斷「誰沒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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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許姓司機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送辦;士林地檢署兩度認定他無過失,但去年續查後認為許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有責任,將他起訴,不過最後法院仍判他無罪。
張姓婦人當天騎機車從台北市大龍街右轉民權西路時與公車擦撞,她指是公車撞上來,許姓司機沒打方向燈,不到兩秒內就從內側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肇事;她要對方賠償醫療、精神慰撫金與工作損失共一百六十一萬餘元。
許姓司機反駁,他沿民權西路綠燈直行,經過大龍街口時,根本無法預期張婦會違規右轉,因事發突然始未及閃避,他並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不應該賠償。
士林地院民事庭調閱相關資料確認,當民權西路綠燈時,大龍街一定是紅燈;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公車在民權西路亮起綠燈後才起步直行,並在綠燈亮起的第廿二秒通過路口,隨即於距離路口處十三公尺左右與張婦的機車擦撞。
張婦主張沒有紅燈右轉,代表她起步時,民權西路還沒亮綠燈、公車也還沒起步;假設機車時速每小時走廿公里,每秒鐘約前進五點五公尺,婦人在公車綠燈起步抵達車禍路口時,起碼已右轉廿二秒,最少要走了一百廿一公尺,但她在右轉十三公尺後車禍,顯然是紅燈違規右轉可能性很大,因此駁回張婦損害賠償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