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事件引發工業管線埋設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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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江宜樺昨指示工程會主委許俊逸在二周內「盤點」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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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不足之處再行補強。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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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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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法令即可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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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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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孫立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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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止政院不傾向另立專法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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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變化。
至於實務管轄權責,孫立群說,高雄市在民國七十七年通過「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二年前再改為「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因此,管線埋設從事前許可、施工管理到維護計劃,高雄市政府一定清楚。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卅九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核定,確實執行;事前未申請,最高可罰十萬元,維護時違反規定可罰二至八萬元,還可按次開罰。政院認為,高市府對地下管線埋設「應該清楚」。
至於疑似此次釀禍的關鍵丙烯輸送管,依現行法令應由誰管理?孫立群表示,各種法令皆有其訂定依據,目前全案已送檢調,將由法官判定釐清肇事責任。
行政院日前也已決定先請各地方政府建立地下管線資料庫,再由中央彙整,最後交諮詢小組參考。孫立群說,專家正由院長徵詢,名單確認後會盡快公布。
民國八十二年,中央曾訂「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要求各道路主管機關及管線單位應配合「建立完整公共管線資料」。
官員指出,即使高雄市八十二年之前無管線資料,八十二年之後也應該握有完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