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未經物主同意 使用就是不對

「不告而取謂之偷」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邵勇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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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女子明明知道機車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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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還是發動朱婦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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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將人家車子騎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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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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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郭姓女子是急迫要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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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留下字條和聯絡方式告知「借用」,否則她的辯詞很難成立。邵勇維指出,郭女擅自發動朱婦的機車,並沒有經過朱婦同意,朱婦也沒有允許要借她車,事實上沒有經過人家同意就使用或者拿走別人東西就是不對。
法界人士認為,郭姓女子大剌剌騎走別人的車,事後也沒把車騎回原處還給朱姓婦人,她很清楚騎走的不是自己的車,顯然是「意圖為自己不法」。
邵勇維指出,法律規定,明知不是自己的東西,卻還是「有意」拿走,就難脫「占為己有」的嫌疑,除非兩機車廠牌、型號一模一樣,當事人把對方的車誤認成自己的車,鑰匙又剛好能發動,才有商榷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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