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非以牙還牙…第3次殺人 判無期

兩度犯殺人罪的男子張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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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出獄後又懷疑計程車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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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兩槍殺死陳姓運將。檢方以張背負三條人命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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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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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二審法院均判張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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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再向死者家屬鞠躬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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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未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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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張逃過一死。
張添銘十四歲時曾犯下殺人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減刑出獄後又分別犯下殺人未遂及另一件殺人案,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後來他假釋出獄,又因毒品案被判刑十五年六月確定,但張逃亡未入監。
前年一月二日中午,張從花蓮市搭陳姓運將的計程車去新城鄉,因他先前三天連續吸食安非他命產生幻覺,以為仇家尾隨追殺,朝車後擋風玻璃開一槍;運將嚇到,把車停在附近產業道路旁地瓜田,張以為運將要對他不利,連開二槍殺死運將。
張行凶後,在車外用槍抵住自己頭部胡言亂語,警方獲報趕往勸說,張棄械被捕。檢方起訴指控張前科累累,前後殺了三人,已無教化遷善可能,求處死刑。
一審法院認為張吸毒過量,落網後驗毒顯示安非他命濃度超出人體最高定量十四倍,犯案時已達精神耗弱狀態,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張當時未將運將誤認為警察或仇家,且知道棄械投降保命,可見並無精神耗弱狀況;但張屢次當庭向被害人妻子鞠躬道歉,保證真心懺悔,希望對被害人家屬賠償,顯見良心未泯,判他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依兩公約精神,刑罰並非「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窮凶極惡之徒固應處死,但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罪犯,應保留一線生機;判張死刑或許能消減死者家屬的怨恨,但難撫慰死者家屬內心悲痛,維持二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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