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姓女子與羅姓男子共處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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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妻報警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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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兩人衣服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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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露痕跡。田女卻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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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不與羅聯絡並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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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還可保留刑、民事追訴權。但陳女發現丈夫仍與田女聯絡後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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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田求償100萬元。法官認為切結內容未限制羅不能與田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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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拿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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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請求。陳女懷疑丈夫與田姓女同事有一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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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利用兩人出遊並共處一室,報警方抓姦,但兩人衣衫整齊,正在看電視、吃東西。陳仍控告田女妨害家庭,並要求簽立切結書。田女在切結書坦承與羅通姦多次,保證以後不再和對方見面、聯絡及發生任何關係,並同意賠償20萬元;切結書上寫著,除賠償外尚可保留一切刑、民事的法律追訴權。後來陳發現兩人仍有聯絡,認為自己尚保留法律追訴權,便指田女違反切結內容,以精神持續受創,要求賠償100萬元。田說,縱有通姦,但已和解,陳不能再求償;是羅打電話給她,非她與羅聯繫,未違反切結內容。法官指切結書內容「尚可保留一切刑、民事的法律追訴權」,是指田沒有給付賠償或事後仍與與羅見面、通聯及發生任何關係時,才得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