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女子與張男結婚兩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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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婚登記過程不合法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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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於當證人的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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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沒先問媳婦「想不想嫁」就在結婚證書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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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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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判婚姻無效。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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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交往5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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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在前年提出「愛老婆的一百條守則」,答應疼愛老婆並遵守「老婆有錯了也不許說」、「要哄她開心」等諾言,求婚成功,但未提親或宴客,僅由公婆在結婚證書上蓋章當證人,兩人再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婚後,張在北部工作、洪女於彰化某國小任職,分隔兩地,就算洪調職到新北市,兩人仍分居。洪今年控訴,張結婚登記時是「自行拿父母的印章用印」,此段婚姻關係無效力。張辯因夫妻爭吵,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無意維持婚姻,才提婚姻無效,但他不願離開妻子。張母證稱,兒子拿結婚證書回家,請她與丈夫當證人,因為他們交往很久,結婚是年輕人自己的事,她當初蓋章時,確實沒打電話向媳婦確認是否要結婚。家事法庭判定,當事人雖有登記結婚,但證人均未與洪聯絡,未確認她是否有結婚意願,僅憑過去印象就蓋章,因此判婚姻無效,本案仍可上訴。法官指出,登記婚的結婚形式要件包括,應以書面方式、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但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