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收到監理單位寄的3張罰單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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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罰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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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自己搬家、沒收到罰單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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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加罰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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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其中2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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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差只交給他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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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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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又過了裁決時效,這2張罰單被裁定不用繳,省了2萬元罰金。
罰單有無合法送達很重要!蔡姓男子向台中地院提出異議,原只聲明自己搬家,沒收到這3張罰單,最後竟是其中2張罰單錢不用繳,因監理單位裁決書沒有合法送達,又過了可裁決的3年時效,蔡男應繳的2張罰單都被撤銷;另1張罰單由他妻子代收,有送達效力,仍需繳罰款。
台中區監理所寄給蔡男第1張罰單在92年11月28日,他騎機車經清水區中華路,懸掛註銷車牌遭員警攔檢,他拒停逃逸,又逾期未繳罰款,共被開出1萬6800元罰單,並要求扣繳牌照。第2張罰單是同1天未戴安全帽、未依號誌遵行方向行駛,因逾期未繳,需罰2300元。
第3張罰單在97年3月2日,他又騎這輛註銷牌照的機車在市區道路行駛,被開罰單後逾期未繳,共罰1萬零800元,並扣牌照。
他向法院聲明異議指自己搬家,未收到紅單和照片,才未繳錢,請求繳納最低罰款,不要加罰。
法官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交通違規的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當事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蔡男前2張罰單送達證書簽名是「伯母代」,簽名婦人未住在蔡男地址,蔡男也說婦人只是鄰居,並無親戚關係,因此被認定無合法送達效力。
行政罰的裁處權經3年自動消滅,法官認定這2張罰單到98年已屆滿,裁處權消滅不得裁罰,撤銷原處分,改判蔡不需繳這2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