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推動運動路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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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辦活動的團體勢必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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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體育界人士認為應有討論的空間。
承辦多年花蓮縣鐵人三項及自行車競賽的花蓮縣自行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羅名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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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將路權、賽事交給1家廠商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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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一定要分清楚;花蓮已是運動觀光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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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除維護每年例行的賽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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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選擇具潛力的鄉鎮或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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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其他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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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動地方發展。
卓溪路跑協會會長余銘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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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是好事,但路權招標超過10年,「會不會太長啊?」他說,以前參加過其他路跑活動,年年都有新花樣,他擔心同一家公司得標,年限太長,活動創意會打折扣。
花蓮市體育會理事長、縣議員魏嘉賢說,他支持縣府收回路權、收取特定費用的作法,占用道路會影響縣民,也造成員警負擔;但若要比照標案推動,最好能由中央先立法,有法源依據,會比較順暢。
魏嘉賢說,運動就是產業,回歸商業機制,才能刺激運動蓬勃發展,縣府也可要求廠商每年必須舉辦多少場萬人以上或數千人等不同規模等級的比賽,並依規模收取不同的權利金等費用。
魏嘉賢和羅名材都認為,招標年限應再討論,並開放更多廠商參與。
羅名材認為15年的期限有點長,應縮短年限並做好篩選機制,讓活動維持既有品質,並且不斷提升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