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若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妨害風化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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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刑後吊扣執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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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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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廢止執業登記、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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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七四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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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規定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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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憲法平等、工作等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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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二年內應修正。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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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性交易的馬夫將不用被吊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卅七條第三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其中涵蓋妨害風化罪章。昨天釋憲後,被吊照的計程車司機今日就可以重新考照,不過被禁業者仍需視二年內修法與否,否則三年內不得再辦執業登記。當初立法是認為計程車司機工作有流動性,接觸單身女性和攜帶巨款的旅客機會多,從犯罪型態分析,司機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和妨害風化罪最多,有必要設限,因此訂定這條例。一九九六年發生彭婉如命案,震驚全國,該條第一項後來修正,將原先僅對犯特定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二年內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的規定修改為終身禁業,此一規定並未在昨天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列。這次被宣告違憲的條文,牽連很廣,包括販賣帳戶的幫助詐欺取財罪、當馬夫等人,若被吊銷駕照,三年內都不得考領駕照。大法官會議併審九案,聲請人包括六名計程車司機和台北、桃園地院法官,他們認為此條文有違憲疑義。其中聲請釋憲之一的李姓司機因與鄰居吵架,被判刑六月、易科罰金,就被廢止執業登記、吊銷執照。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僅依罪名、徒刑標準就廢止營業登記、吊照,不合比例原則,這些罪未必對乘客有危害、無從推定再犯風險,憲法應保障人民工作權。他舉例,即便獲緩刑,當事人即使沒當計程車司機,仍被剝奪開車代步、接送小孩機會,已逾必要程度。大法官黃瑞明在協同意見書寫道「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規定方式過於嚴苛」,每當發生重大治安事件,特定族群就易被貼上標籤,被歧視者幾乎無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