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女子兩年多前與丈夫駕車外出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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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左小腿骨折及頸椎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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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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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女提告要前夫賠償一百多萬元精神與勞動力損失;高雄地方法院調查認為方未繫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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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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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判賠十七萬餘元。
高雄地方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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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女結婚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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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離婚,她提告指二○一○年八月,搭前夫的車參加宴會,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造成她受傷、需長期坐輪椅。
方女表示,因撞擊力道不小,她左小腿骨折、頸椎椎間盤受傷和頭部外傷,沒想到左脛骨手術後,併發膝關節攣縮,造成行動不便,需長時間坐輪椅,無法工作,因此她向前夫求償醫療、勞動力及精神損失共一○八萬餘元。
前夫反駁說,車禍發生時,方女未繫安全帶才造成傷害。意外後,他悉心照顧方女直到康復,車輛強制險理賠金也全數交給前妻;方女長期賦閒在家,那來的勞動力損失?方女則堅稱當時有繫安全帶。
法官調查,員警到場處理車禍,方女的前夫就已告知「坐在駕駛座右邊的妻子,未繫安全帶」。法官認為兩人當時未離婚,前夫沒理由誣指她未繫安全帶,認定方女未繫安全帶也要負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