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4500多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
自然排序
,為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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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市政會議昨天通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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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限制、明訂縮短申請流程的條件,
自然排序
,盼改善投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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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長朱立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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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定義應納入社會住宅和公共托育、托老中心,多元發展。
新北市有4504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受限市府財源無法立刻徵收,易閒置或低度利用使市容雜亂,2012年「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發布實施,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設,但部分條文卻影響投資效率。
新北市城鄉局日前提案修正辦法第七到第十條,將公設保留地區分出公有和私有土地,民間業者取得一定比例或全數私有地主同意時,可縮短申請流程,若有多名業者同時申請,取得全數地主同意可優先核准。
而過去業者市府簽約開發公設保留地後,6個月內需取得建照,但公設保留地可能因環境條件,需經都市計畫審查、環境評估等,6個月取得建照「幾乎不可能」。
此次修法取消6個月限制,在建照有效期限內動工即可。業者租用公有設施保留地也明訂租期。
朱立倫表示,過去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以停車場及市場為多,但「公設」定義應與時俱進,包括公共托育、托老中心,及社會住宅都應納入公共設施,民間業者投資興建也可獲得獎勵。
新北市城鄉局則回應,目前正在新北市議會審議的「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就將社會住宅及公共托育、托老中心納入公益性設施定義,並提供容積獎勵,審議通過後也能適用在公設保留地的投資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