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王姓女子去年在南投縣台14線埔霧公路70.8公里處超速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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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架設的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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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罰8000元。王女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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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違規照片中有多部汽機車同時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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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知道是我違規?」另稱是要載身體不舒服的母親求助。台南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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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用來舉發的雷射測速照相儀是單點瞄準,不受其他車輛干擾;王女提不出母親急需求診的證明,且當時行車方向是往山區而非醫院,因此判王女敗訴,仍可上訴。判決指出,王女去年11月5日上午10點多開車行經南投縣台14線70.8公里處,行車時速115公里,超過規定的時速50公里,被南投員警逕行製單舉發。王女申訴未果,台南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8000元。 王女提行政訴訟主張,測速照片中有多輛汽機車同時通過,如何證明測量的超速數值是她的車?且罹患心血管疾病的母親,當天在她從平地向山上行駛途中身體不適,須速至遊客中心求助,就算超速也屬緊急避難行為,依法應不予處罰、減輕或免除處罰。交通局答辯指出,舉發單位使用的雷射測速照相儀,會發射聚光紅外線打中目標,根據往返時間差換算目標車輛車速,並在追瞄過程中同步擷取照片。由於是一對一單點瞄準,不會受其他車輛影響。王女僅提出母親的心臟病領藥單,不足以證明有超速載母親求助的必要,再說王女的自小客車,也不是救護車等執行任務時能不受速限行駛的特種車輛。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從採證照片可見,雷射測速儀表示瞄準的「十」字符號,已明確顯示在王女轎車的車頭,顯已鎖定王女車輛進行測速,不會受其他車輛干擾。王女提出的領藥單,距她超速已時隔25天,難證明違規當日是否有緊急事態存在,就算王母身體不適,正常來說也應往醫院開,而非往山區的遊客中心去,因此判王女敗訴,依舊要罰。王女已破百時速飆山路,被警方拍照舉發。圖/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