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洪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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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向第一銀行申貸九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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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時才六歲女兒當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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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男子經商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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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則在他女兒有工作能力後要求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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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彰化地院提起訴訟,院方審理後認為銀行違反誠信原則,判處銀行敗訴,洪姓女子免負幫父償債責任。住彰化縣的洪姓男子,約在十九年前向第一銀行申貸九百萬,並以太太與當時才年僅六歲的女兒當保證人,還代簽保證書,不料洪姓男子只分期償還兩年銀行貸款後,卻因經商失敗無力償還,銀行向彰化地院提出訴訟,並取得九百萬元支付命令,然而洪姓夫妻兩人名下並沒有不動產,也沒有薪資所得,近期只好在當連帶保證人的女兒有工作能力後要求她幫父親還債,洪姓女子認為當年她還不具有自主行為能力,銀行轉而要求負債子還不合理,向彰化地院提起訴訟主張「支付命令」無效,經院方審理後,襄閱庭長余仕明表示,認為銀行當初讓年僅六歲的女童當連帶保證人,已經違反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在先,因此判處銀行敗訴,洪姓女子免負幫父親償還債務的責任。
余仕明庭長也強調,民法中還規定,監護人應負起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父親以幼小子女充當貸款連帶保證人,應屬無效,值得金融單位在核貸業務時,應更加謹慎、實際的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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