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騎車行經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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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示燈亮起、警鈴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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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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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強行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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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法開罰6萬7千5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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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處再吊扣她駕照12個月;陳婦不服提告表示自己聽力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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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身心障礙者,不是故意闖越,裁罰過重,不符情理、比例原則等,新北地院認為主張並不可採,判決敗訴。判決指出,陳姓婦人去年10月4日上午11時許,騎車行經宜蘭市校舍路平交道,當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她仍闖越平交道,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開出6萬7千5百元罰單;陳婦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遭到駁回,另被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陳婦表示告聽力減退下、力不從心,無法立即辨明察覺,當時遮斷器放下僅1.1秒,屬於瞬間啟動,來不及察覺;她認為自己是過失犯及身心障礙者,裁罰是否能減輕,開罰的罰鍰金額及吊扣駕照一年,不符實際情理及比例原則。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出庭指出,陳婦在警示燈亮起、警鈴響起,遮斷器已開始放下1.11秒後仍騎過平交道,開罰無誤;裁罰金額是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並非恣意裁量,請求駁回告訴。法院認定,當時多輛汽、機車均已停駛排隊,陳姓婦人仍闖越平交道,違規屬實,即使並非故意,疏未注意,亦屬過失;另外陳婦雖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她「診斷:耳鳴、聽力損失、急性外耳炎」等,但即使陳婦聽力減退、安全帽阻擋視線聽力屬實,在眾多車輛停下等候時,她卻未提高警覺以目視注意平交道狀況。陳婦違規既然屬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罰6萬7千5百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無違誤;且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考量違規人事後態度或工作、經濟狀況等,交裁處裁量妥當,判決駁回陳婦告訴。陳姓婦人騎車行經平交道,在警示燈亮起、警鈴響起,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時,仍強行闖過,警方依法開罰6萬7千5百元。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