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警察為不同行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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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並沒有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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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長久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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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衍生警察是檢察官「配賦」的錯誤印象;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帶兩名刑警到幼兒園「開庭」;新北市警執行「斬手行動」涉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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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案件都凸顯檢警濫權、便宜行事的荒唐。幼兒園事件揭露警察是檢察官「配賦工具」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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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警則暴露「踐行法律程序」仍未被警方視為基本素養。 家具行老闆蘇炳坤卅二年前被控持刀搶銀樓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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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總統特赦後聲請再審;當年誣賴蘇的搶匪郭中雄,上周出庭作證時說:因「檢警一國」,當年才不敢吐實。「檢警一國」這句話對檢察官、警察偵辦案件來說,是不名譽的指控,沒想到卅二年後,還是有警察替檢察官辦家務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與警察為不同行政體系,兩者並沒有隸屬關係,檢察官對警察也無人事、考核權,但長久以來,可能因「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卻衍生警察是檢察官「配賦」的錯誤印象;警察遇到檢察官,言必稱「檢座」,彷若從屬。遇到自己的小孩被欺負,出於慈愛之心關切是人之常情,但「到學校找人算帳」在一般人觀念中是流氓的行徑,當檢察官帶著兩名刑警上門並表明身分,已有「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檢警無疑是濫權。即便真有幼童傷害檢察官的女兒,在刑法上仍屬「無責任能力人」,就算是「少女」也該是少年法庭法官詢問,檢察官林俊佑的「偵訊」,除了逞威外,幾無任何意義。新北警方辦案違反法定程序,呈現的則是另個面向,檢察官審視六個分局查案有無留意法定程序,對不注重程序正義的員警是當頭棒喝。不過,在批評警察為爭取績效涉嫌偽造文書之餘,警政高層更應檢討評比制度是否失當,若只是績效掛帥,只怕類似的乖謬現象不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