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企業團創辦人趙藤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北地檢署針對近日相關媒體報導在遠雄弊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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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因讓遠雄9名員工代印偵查卷而有洩密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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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發聲明稿鄭重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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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閱卷權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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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破壞偵查不公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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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影響發現真實,也妨害相關人士名譽。相關主管機關宜儘速檢討有關現行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閱卷權規定,妥適、周延修訂相關法令,以維人權。有檢察官質疑院方恐洩密,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中,除了聲請羈押時才例外允許「辯護律師」可以接觸卷證資料外,不允許任何人閱覽、接觸偵查秘密,更不用說是被告公司的員工。他強調,遠雄公司的員工本身就可能是關係交易的涉嫌人或證人,他們竟可以在法院的同意下,接觸卷證,極有可能導致進一步勾串。至於真相如何?調當天監視器就一清二楚。據《鏡傳媒》報導,今年5月起實施新制,在偵查中案件原則上辯護人享有與審判中相同的完整閱卷權,因此檢察官在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律師在開庭前可先閱卷,而遠雄案因待影印資料上萬頁,為加快程序,屬於偵查機密的卷證,竟開放由遠雄派出9員工代印。台北地院今也對此澄清,並無聲押機密卷證供影印,及讓遠雄9名員工代印之事。北院指出,依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檢察官對於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卷證,可請求法院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也即檢察官若認為有危害偵查目的或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機密,得限制被告及辯護人閱卷權。北院表示,北院審理檢察官聲押趙藤雄等人,就移送卷證中即區分可供趙藤雄及律師閱卷及限制閱卷二類,前者並無涉妨害偵查機密,故可供閱卷影印;後者則有保密必要而僅得於羈押審理中,以提示方式供趙及律師閱覽,且經承審法官審視全部卷證確認後,再將可供抄錄卷證通知律師閱卷影印,並未包括限制閱覽應保密部分卷證。北院說明,本案由是劉明芳律師本人申請閱卷,並由他本人親自影印,而其後向閱卷室人員告知由其助理接手,而劉在場閱讀已影印完畢紙本,北院加派人手監督閱卷,合計趙藤雄及周勝考的兩名律師共花費2萬3628元,並非單一被告花費達2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