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旅客糾紛 消保官協調未成

陳先生(右)不良於行,

機場接送包車

,在機場幫孩子辦簽證時,

除皺

,僅差5分鐘就能掛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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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航空公司沒有同理心。 記者張雅婷/攝影 分享 facebook 新竹市陳先生日前向新竹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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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透過旅行社購買立榮航空飛越南胡志明市來回機票,

8分鐘

,因嬰兒簽證問題改搭隔日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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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回程機票卻遭航空公司一併取消,

燒燙傷

,讓全家延誤4天才返國。經消保官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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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榮指依規定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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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願提出美金100元票券作為補償,協調未完成。對這個案遭民眾與消保官控訴「毫無同理心」,立榮航空發言人至截稿前表示會一併了解、詳查事情經過。 陳一家3口原訂3月1日搭立榮晚上7時30分班機到胡志明市。當天傍晚抵達桃機向櫃檯報到後,地勤告知嬰兒沒有辦理越南簽證,無法登機。陳先生趕緊向在機場駐點的旅行社求助,上網辦理越南落地簽;因等待越南落地簽文件,加上他行動不便,來來回回耗費不少時間,結果僅差5分鐘,機場櫃檯已關櫃,只好改票搭乘隔天班機前往越南。陳先生說他請旅行社改票時,旅行社告訴他原訂21日回程的班機也被取消,他才驚覺「航空公司怎麼都沒有告知?」後來他請旅行社協助訂3月25日的班機,比原計劃延誤4天回國。他返國後向新竹市府提出申訴,5月初經消保官劉興振協調處理。立榮指依規定「放棄訂位航班不搭時,應預先告知,如無預告將可能直接取消旅客的回程訂位。」立榮認為地勤取消陳一家人回程機票並無違誤,協調會中僅提出美金100元票券作為補償。劉興振表示,陳非「放棄訂位航班不搭」,而是迫於無奈狀況下無法搭上原班機,且航空公司明知與自動放棄狀況完全不同,應先詢問消費者是否一併更改回程機位,消費者同意後才能做更改。劉興振認為若立榮仍堅持如此解釋條款,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規定是無效的,航空公司應賠償消費者延誤回國損害,並已發函至民航局,要求檢討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及立榮作法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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