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警局增訂「宜蘭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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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拖吊移置進入保管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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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超過1小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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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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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免收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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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免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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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務會議昨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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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縣長林聰賢說,違停被拖吊已對車主開罰,一罪不兩罰,回到使用者付費平等原則,他請警局提此修正案,昨天在縣務會議通過。
縣警局指出,他們分析縣內拖吊違規車輛進、出場時間,1小時內領車者約占52.5%,為符合執法原則及民眾需求,於是增訂「車輛移置進入保管場未逾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經他們深入瞭解,民眾車輛因違規停車遭拖吊後,大部分會立即趕到拖吊場領車,現行規定不滿1日,須繳納1日保管費不合理,為使保管費收繳符合比例原則,增訂短時間內前往保管場領車者,可免繳保管費。,